死刑辩护成功
(辩护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皓)
一、案情简介
A某与B某系朋友关系,B某向A某私人借贷3000元未还,某日A某在B某经营的经营场所向B某索要欠款,B某仍未还款,遂与A某发生争执,A某在经营场所寻找到一把刀具,连捅B某心脏、肺部数刀将其杀害,检察机关认为A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表现出极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死刑。
二、辩护工作
辩护观点:由于经营场所有监控录像,所以A某杀害B某的过程是确定的,律师通过到看守所会见A某,详细询问双方产生纠纷的过程。经辩护人还原案发经过,A某与B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产生矛盾的根源是因B某向A某借款,尚差不足千元未还所导致。A某当日与B某曾一起吸食冰毒,后因要求B某还款未果,暴怒之下将B某杀害。辩护人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最高院的会议纪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而冰毒具有强烈的致幻效果,会对人情绪产生强烈的刺激,并伴随杀人或自杀倾向,本案并无预谋杀人,是在毒品刺激下产生的激情杀人。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不能因为个人品行的高低轻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固然要严厉惩戒犯罪份子,同时也要给予犯罪份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A某判处无期徒刑。
四、案件启示
辩护权是现代刑法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刑法是治理国家的武器,死刑更是刑法中的手段,如果当一个人被刑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控制之时,被控制之下的犯罪嫌疑人很难通过自身证明自己具备罪轻或者无罪的情节,大部分人也缺乏对刑法的系统认知。“真理不辨不明”,如果只有控方,没有与之对抗的辩方,无法保障我们可以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对犯罪份子予以审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置辩护人,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查清案件的重要一关,是刑法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律师为犯罪份子辩护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不是“为坏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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