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速降”不幸坠亡,律师维权助同行者无责
(代理人: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姜玮强)
如今业余活动丰富多彩,诸如漂流、攀岩、蹦极、速降等危险娱乐活动深受年轻人追捧,发生事故伤害时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日,段某某、邸某与其他朋友共七人通过微信商定周末到郊外玩速降,费用AA制。2016年10月15日,七人来到郊外游玩,下午3时在下山过程中,从悬崖高度大概18米左右的地方开始进行速降。速降中,利用邸某提供的设备,由邸某负责为包括段某某和其在内的四人打绳结,在前两位速降完成后,为了回收绳索和节约时间,邸某将第三位速降人员段某某的绳结改为活结,段某某在下降到距离地面四到五米处时,绳结开了,其连人带绳子坠落悬崖底部受伤。邸某等人对段某某进行了施救,并多方寻找救援,至晚上十点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晚上十二点左右蓝天救援队赶到现场,发现段某某已经死亡。
二、代理工作
本所姜玮强律师在接受邸某委托后,向公安机关调取此前进行刑事初查形成全部的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固定微信群聊天记录,收集段某某此前进行岩降的视频及照片等证据。在详细了解、分析、组织前述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姜玮强律师从邸某没有实施作为的加害行为、没有故意或过失制作可以脱开的绳结致段某某坠落的行为和动机、主观方面亦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判由邸某承担民事责任等四个方面形成了就本案发生的人身意外事件,邸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代理观点。并出庭参加了本案的全部庭审过程,发表了具体的代理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本次户外活动为互助形式,参与人员自由参加,不受管理,互相之间无隶属。岩降运动是自由参加,各参与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岩降运动的危险性有认识,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有所预见。各活动参加人彼此间无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且公安机关已排除邸某有致害段某某的行为,绳结脱落与邸某打结行为无因果关系,故对原告主张侵权责任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邸某施救不当加速段某某死亡证据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到原告丧子失夫之痛,法院认为可以在人道范围内判处五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故最终判处邸某给予原告经济补偿2万元。
四、指导意义
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观点,具有前瞻性,符合民事侵权责任法律的发展趋势。该案被作为典型案例,刊载于2020年11月2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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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玮强律师:http://www.chengyulawyer.com/case/91.html